6月1日起,日照施行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
房产开发不可任性 杜绝随意更改配套设施用途、月日公共配套设施不完善、起日延期交房等问题 近日,照施制度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行建自6月1日起,设条根据市住建局、意见书市规划局、月日市国土局出台的起日《日照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实施办法(试行)》要求,我市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照施制度基础设施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须按照《意见书》的行建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设条力求从源头上杜绝随意更改配套设施用途、意见书公共配套设施不完善、月日延期交房等问题的起日发生。 近年来,照施制度开发商随意更改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途,不按设计规范施工等情况,项目配套设施不完善、建筑品质不高、房屋纠纷增多等矛盾日益突出,严重损害了购房者利益。
与以往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得土地开发权以后再确定相关开发建设标准不同,《意见书》在土地出让前对拟开发项目的性质、开发期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绿色建筑与住宅性能认定、建筑节能等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意味着将原本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涉及的一些工作集中前置,需要相关部门做好预案,提前介入。
作为开发项目建设的重要依据,《意见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宗地(项目)概况,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设施配套配建要求,住宅产业化、住宅性能认定,建筑节能、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和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等。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须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同意。
根据这项制度,房地产企业要获得土地开发资格不但要靠资金实力,还必须满足《意见书》中所提的各种条件。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开发建设单位若未按《意见书》要求进行设计,规划部门不予通过;在开发建设过程中,若未按《意见书》的要求进行开发建设,规划部门不予办理竣工规划核实手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国土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不予受理登记申请。
根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将《意见书》在项目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项目竣工综合验收依据。若企业违反《意见书》进行开发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不良记录,并向社会公布。(记者 冯书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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